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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行為

法律3.09W
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被侵犯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只能是出於主觀故意,對於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的,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必須在提交起訴狀時提交相應的證明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自己的證據材料,否人民法院無法認定也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