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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的成立條件

法律2.59W
個人合夥的成立條件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合夥的成立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個人合夥企業成立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設立合個人能夥企業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8)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