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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38條第一種行為

法律3.26W
交通法第38條第一種行為
新交通法第38條是怎樣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釋義: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一是在有交通信號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交通信號廣義上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這裏所説的“交通信號”是指狹義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二是在有交通信號,同時也有交通警察指揮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車輛和行人遇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三是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車輛應當注意避讓行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下,才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