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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設用地徵收土地補償

法律2.33W
吉林市建設用地徵收土地補償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一)徵收集體建設用地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二)集體土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1、遷移墳墓補償費。


(1)一般土墳:2000元/穴。


(2)骨罈:1000元/個。


(3)磚砌或水泥的墳墓:3000元/穴。


(4)大型、豪華墓地另行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建(構)築物補償費。


(1)水電齊全框架結構房屋:1500元/平方米。


(2)水電齊全混合結構房屋:1200元/平方米。


(3)磚木結構房屋:950元/平方米。


(4)簡易結構(牛欄、豬舍及滴水檐蓬低於3米的磚木結構房屋):400元/平方米。


(5)星棚:650元/平方米。


(6)圍牆:120元/平方米;擋土牆: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曬場:7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糞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


(8)裝飾裝修:按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9)具有合法經營功能的房屋,根據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補償相應搬遷費用及停產停業損失。


(10)拆遷房屋按每户3000元給予水電、搬家補助費;以安置地形式進行補償的,自被徵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12元/月標準補償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且每户不低於500元/月。


(三)對於本條款中未規定補償標準的地上附着物,其補償以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


(四)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對地上附着物補償協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徵收人或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天內,向中山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或專家評審機構申請複核。


(五)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預徵地公告發布後,被徵收人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