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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需要多久開庭

法律1.27W
離婚訴訟需要多久開庭
離婚訴訟上訴需要多久開庭
離婚訴訟沒有規定具體到起訴後哪一天必須開庭。規定是在法院立案起6個月以內必須審結。  原告當事人在遞交訴狀之後,法院會在收到訴狀之後7日內下達受理通知書,然後會在5日內把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要求被告收到訴狀副本之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最後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訴訟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