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多久開庭審理?
夫妻之間總是發生矛盾以至於沒有辦法繼續生活而選擇離婚是對雙方的一種解脱,但是仍然有許多夫妻不能和平地協議離婚而只能選擇更為偏激地法庭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二者的關係,同時這樣的夫妻就會希望儘可能快的離婚。那麼,起訴離婚需要多久開庭審理?
一、起訴離婚需要多久開庭審理?
一般而言,對於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起訴後多久開庭,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由此,當事人起訴離婚後,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必然在三個月內開庭;適用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開庭均不違法。只是如果法院頂着審理期限開庭,那麼就只有當庭判決了,一般的法院都不會如此排期。
相關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起訴離婚需要多久開庭審理這個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對此類案件有着固定的時間限制,但是如果夫妻雙方能夠理智地面對離婚訴訟並且按照程序進行訴訟就可以保證訴訟能夠儘快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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