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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註銷勞動合同有效嗎

法律2.34W
用人單位註銷勞動合同有效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有什麼責任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只是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除法律規定的兩類違約責任之外的、由勞動者承擔責任的違約責任,至於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責任未做限制。所以,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雙方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若違反此約定,則應依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其他法定責任


A、支付兩倍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相關損害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規定、第八十條規定、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C、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較多,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3、刑事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2)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