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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農村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法律3.27W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農村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農村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一、本徵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和標準執行。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徵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徵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庫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徵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係數執行;徵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三、徵地補償區片以縣區為單位劃分並公佈,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冷水灘區、零陵區徵地補償區片,由市人民政府劃分並公佈。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確保徵地補償費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