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妥善破產清算
法院破產清算程序
(一)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階段的工作
接管破產企業是清算組成立後的首要職責,《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在宣告企業破產同時便宣佈成立清算組,公佈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職責,並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由於在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政府對此已作了必要的準備,因此,在宣佈成立清算組後,清算組馬上能進駐破產企業,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產企業。
(二)破產清算組在清理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破產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後,即進入破產清理階段,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負有管理的義務,這一管理義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保管破產財產,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於防止破產財產受到人為或意外的損失;二是清理破產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清理,以最終確定破產財產的範圍,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打下物質基礎。《貫徹意見》第五十六條就規定:“清算組接管企業後,應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的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清點、登記造冊,查明企業的實有財產總額。”可見,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有助於維持破產企業的完整性。
(三)破產清算組在評估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產財產變現和分配的準備工作,也是破產財產變現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確定破產財產後,變賣前先要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估價或評估。由於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後,可能存在生產經營,以及由於清算組行使破產企業的財產取回權和債權,同時在清算過程中,可能也會因為支付必要的破產清算費用,這都會使破產財產發生變化,從而使企業在破產宣告時的財產與清算工作進入評估階段時出現差異,因此,為了確定破產財產的範圍和價值,必須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評估結果是破產財產處理時確定價格的依據,是分配破產財產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變現處理階段的工作
在破產財產清理和評估工作完成後,清算組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理,也就是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依照法定的條件和方式出讓給他人而轉化為金錢財產的過程。因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分配為原則,因而只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後才能實現金錢分配,從而決定變價是破產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實際上也是財產清算工作的最後一個環節。
(五)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及破產程序終結階段的工作
破產則產分配是指為了清償債權人各自提出的確定債權由清算組將屬於破產財產變價後所得到的金錢,按照清償的順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進行清償的程序,它是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最後工作,也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最終目標的之所在和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定原因 以上就是關於法院破產清算程序相關知識,當然還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做。
綜上所述,申請破產清算聽證會是有很重大的意義的。另外我們需要知道的一點是,其實一般聽證申請人都是公安機關認為可能會有這方面傾向的人去聽證。這給我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而且還能夠讓相關人員瞭解法律方面的相關知識,做好相關的準備,以免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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