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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

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

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

根據《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的精神,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意見》中有關評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標準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11-18

實施時間:1992-11-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據《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的精神,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意見》中有關評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標準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科員職務的司法警察,擔任基層法警隊長職務的,可以執行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評授警銜的標準。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