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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企業集團審批辦法(補遺)

試點企業集團審批辦法(補遺)

試點企業集團審批辦法(補遺)

根據國務院關於選擇一大批大型企業集團分期分批進行試點的決定,為搞好試點企業集團的審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申請參加國務院試點的企業集團。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以計規劃[1991]2223號

頒佈時間:1991-12-30

實施時間:1991-12-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請參加國務院試點的企業集團。

第二條 申請參加試點的企業集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國發[1991]71號文中提出的試點企業集團必須具備的條件。

二、企業集團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經營管理有較高的水平。

三、企業集團在同行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不承擔政府的行業管理職能。

第三條 申請能加試點的企業集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集團簡要介紹。

二、企業集團基本情況(見附表)。

三、企業集團章程。包括:

1.企業集團正式名稱,核心企業名稱及主導作用。

2.企業集團的宗旨。

3.企業集團的主要生產經營範圍。

4.企業集團的管理機構及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

5.成員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及程序。

6.章程解釋、修改、中止、生效條文。

四、成立企業集體的批准文件或組建試點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

第四條 審批程序:

一、擬參加試點的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向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第三條第一至四款材料。

二、待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送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

三、經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四、國務院批准後,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聯合發文通知企業集團及有關部門。

第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進行試點的企業集團,應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71號文精神,制定試點方案,抄報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和行業主管部門;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經國務院批准進行試點的企業集團,可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71號文明確的由有關部門制定的專項審批辦法,申請辦理專項審批手續。

第七條 組建試點企業集團的工作,由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共同負責。審評工作,由國家計委牽頭;組建後的具體實施,由國務院生產辦牽頭。有關體制方面方針政策的擬定和協調,由國家體改委負責。

附則:

經國務院批准已列入第一批試點名單的企業集團要補充辦理有關手續:

一、已組建並經有關部門正式批准和已經進行工商管理登記的試點企業集團,不再重新辦理企業集團的審批手續,但需補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

二、尚待組建的試點企業集團,需補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並報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進行審批,發文通知該企業集團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