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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刑法類2.26W

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起訴工作的實踐經驗,為保證免訴案件工作質量,使辦理免訴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時有統一的標準,特作出《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88]高檢一廳字第39號

頒佈時間:1988-04-01

實施時間:1988-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起訴工作的實踐經驗,為保證免訴案件工作質量,使辦理免訴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時有統一的標準,特作如下規定:

一、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

(一)免訴案件質量標準:

1.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認定犯罪性質、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

3.符合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4.根據刑法總則有關規定,可以免除刑罰的。

(二)辦理免訴案件,除必須符合上述案件質量標準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附帶民事訴訟的,依法得到解決;

2.在法定時限內審結;

3.訴訟程序合法,遵守辦案制度;

4.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了糾正意見;

5.對需要幫教的免訴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了幫教措施;

6.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的已經提出;

7.法律文書符合規範,案卷材料歸檔符合要求。

二、免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錯免訴:

1.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2.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錯誤或者混淆罪與非罪界限的;

3.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退回補充偵查而作免訴處理的;

4.經複議、複核,在原事實基礎上,變更原免訴決定的;

5.應起訴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免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漏免訴:

1.應免訴而作不起訴決定的;

2.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後,經複議、複核,在原事實基礎上改為免訴的;

3.應免訴而建議偵查機關撤案的。

四、免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免訴質量不高:

1.認定罪名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

2.超過法定時限或違反訴訟程序的;

3.免訴案件未公開宣佈的;

4.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發現後未提出糾正意見的;或者應當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而未發現的;

5.對需要勞教的免訴人員,未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幫教措施的;

6.法律文書不符合規範,案卷材料歸檔不符合要求的。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