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起訴工作的實踐經驗,為保證免訴案件工作質量,使辦理免訴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時有統一的標準,特作出《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88]高檢一廳字第39號
頒佈時間:1988-04-01
實施時間:1988-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起訴工作的實踐經驗,為保證免訴案件工作質量,使辦理免訴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時有統一的標準,特作如下規定:
一、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
(一)免訴案件質量標準:
1.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認定犯罪性質、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
3.符合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4.根據刑法總則有關規定,可以免除刑罰的。
(二)辦理免訴案件,除必須符合上述案件質量標準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附帶民事訴訟的,依法得到解決;
2.在法定時限內審結;
3.訴訟程序合法,遵守辦案制度;
4.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了糾正意見;
5.對需要幫教的免訴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了幫教措施;
6.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的已經提出;
7.法律文書符合規範,案卷材料歸檔符合要求。
二、免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錯免訴:
1.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2.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錯誤或者混淆罪與非罪界限的;
3.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退回補充偵查而作免訴處理的;
4.經複議、複核,在原事實基礎上,變更原免訴決定的;
5.應起訴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免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漏免訴:
1.應免訴而作不起訴決定的;
2.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後,經複議、複核,在原事實基礎上改為免訴的;
3.應免訴而建議偵查機關撤案的。
四、免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免訴質量不高:
1.認定罪名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
2.超過法定時限或違反訴訟程序的;
3.免訴案件未公開宣佈的;
4.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發現後未提出糾正意見的;或者應當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而未發現的;
5.對需要勞教的免訴人員,未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幫教措施的;
6.法律文書不符合規範,案卷材料歸檔不符合要求的。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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