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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經2014年12月2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5年1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令〔2015〕1號公佈。該《辦法》分總則、工作機構和職責、舉報的受理和答覆、監督和管理、附則5章27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1號

頒佈時間:2015-01-04

實施時間:2015-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舉報處理工作,保障舉報處理工作順利開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有保險違法行為,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保險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保險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舉報人的範圍,包括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以及涉嫌非法設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健全舉報處理工作制度機制,依法、公正、及時處理舉報事項。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官方網站公開受理舉報的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舉報處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舉報管理信息系統;

(三)受理並調查處理涉及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相關保險從業人員的舉報,涉及面廣、影響大的舉報,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處理的舉報;

(四)向派出機構交辦舉報事項;

(五)指導和督辦舉報處理;

(六)開展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

(七)承辦與舉報處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派出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並調查處理涉及本單位監管職責範圍內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的保險從業人員的舉報,以及擅自設立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業務的舉報;

(二)調查處理中國保監會交辦的舉報事項;

(三)牽頭處理或者協助其他派出機構處理跨區域舉報;

(四)開展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轄區內舉報處理情況;

(五)承辦與舉報處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稽查局是舉報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對舉報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派出機構應當指定處室負責轄區內舉報處理工作。

第三章  舉報的受理和答覆

第九條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非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繫電話等信息的屬於實名舉報。

舉報人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五名以上舉報人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條 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受理:

(一)舉報事項屬於本單位的監管職責範圍;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人;

(三)有保險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據或者線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

(一)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線索;

(二)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線索;

(三)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實名舉報人要求告知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實名舉報,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單位。接受轉交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舉報事項交派出機構調查處理。接受交辦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對於屬於信訪或者消費投訴事項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事項轉至本單位信訪或者消費投訴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舉報涉及多個派出機構管轄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派出機構受理。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由第一個接到舉報的派出機構受理,或者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一個派出機構受理,相關派出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後及時開展對舉報的調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應當將調查結論答覆實名舉報人,但因案件調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派出機構對舉報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

(一)未按規定程序處理舉報的;

(二)存在推諉、敷衍、弄虛作假等情形的;

(三)存在需要督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建立舉報處理工作定期報告制度,派出機構應當分別於每年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舉報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對舉報處理工作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在舉報處理工作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和工作程序,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於外國保險機構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以及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舉報,符合《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適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對於與舉報處理相關的監管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上述機構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和上述機構的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保險從業人員,是指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為保險機構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標籤:舉報 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