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脱貧攻堅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近年來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際,制定了《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監[2019]21號
頒佈時間:2019-06-30
實施時間:2019-07-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依法嚴肅責任追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高質量高標準完成脱貧攻堅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違規管理財政扶貧資金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下範圍:
中央本級的財政扶貧資金,是指《財政部關於全面加強脱貧攻堅期內各級各類扶貧資金管理的意見》(財辦〔2018〕24號)所界定的用於支持現行標準下脱貧攻堅目標的各類轉移支付資金(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地方各級財政結合本地實際,參照中央資金範圍,確定地方各級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範圍。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的違規管理責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追責情形和追責形式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的;
(二)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閒置的;
(三)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的;
(五)在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六)偽造、變造、銷燬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
(七)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八)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準的;
(九)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
第六條 對財政部門追責的形式包括: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扶貧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
第七條 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追責的形式包括:
(一)政務處分或行政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政務處
分或行政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移送程序
第八條 本級財政部門對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人員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第九條本級財政部門承辦機構認為需要移送案件、線索等,應提出移送建議,本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或者內部有關機構對是否移送進行復核,並提出移送處理意見,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審批。
本級財政部門辦理移送時,應當向受移送機關提交移送通知書,並附下列材料:
(一)基本情況;
(二)檢查報告或者調查報告;
(三)已作出處理處罰的情況以及處理處罰建議;
(四)有關證據;
(五)問題款物清單;
(六)移送通知書送達回證;
(七)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條本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掌握移送進展情況。移送後超過30日尚未收到送達回證的,或者受理後超過90日尚未收到書面處理結果的,應當向受移送機關函詢移送進展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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