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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許可證管理規定,為強化對生產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企業的質量管理,確保產品安全可靠,公安部決定對社會公共安全產品逐步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為此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公安部[89]公[科]字108號

頒佈時間:1989-12-21

實施時間:1989-12-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許可證管理規定,為強化對生產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企業的質量管理,確保產品安全可靠,公安部決定對社會公共安全產品逐步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為此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共安全產品,是用於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衞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產品,包括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防範、警用械具和裝具以及刑事案件勘察、鑑定器材等產品。凡生產這幾類產品的企業,無論其隸屬關係如何,生產許可證統一由公安部負責歸口發放。其他任何部門任何地方都不得發放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也不得發放與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目的、性質、作用相似而名目不同的證件。實施生產許可證產品的計劃由公安部提出,報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准,統一列入國家發證產品目錄。

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實施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許可證後,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沒有取得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經銷單位不得銷售無許可證的產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在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領導下設公安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許可證辦公室)。部許可證辦公室由公安部有關業務局、司等單位選派人員組成,負責歸口管理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指導。

部許可證辦公室設在科技司。其職責是:

1.監督、檢查本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制定有關文件;

2.按產品種類制訂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審查、檢測辦法和收費標準;

3.編制歸口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實施計劃,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後組織實施;

4.提出發證產品的申報期、檢測、審查期和有效期;

5.推薦產品檢測單位;

6.組織對申請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和產品質量的檢測;

7.審批、頒發和註銷生產許可證;

8.指導、監督地方歸口部門對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查處工作;

9.協調、仲裁本行業有關許可證的爭議事項;

10.處理其他有關發證的日常工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有關部門受部技術監督委員會和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委託,負責本地區發證產品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是否選派與發證有關的處室人員組成相應的辦事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但是,必須確定一個處室辦理日常工作。計劃單列市的發證工作的管理,由其所屬省、自治區公安廳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有關部門的職責是:

1.按照部許可證辦公室發證計劃,組織本地區許可證申報工作,選聘本地區評審人員並組織培訓;

2.受部許可證辦公室的委託,組織對本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審查和抽樣;

3.會同有關單位對本地區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和查處無許可證產品;

4.協調、仲裁本地區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事項;

5.承辦部許可證辦公室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發證產品的質量檢測單位。

按照每種發證產品應當擇優選定檢測單位的原則,優先從國家級檢測中心、部級檢測中心內推薦檢測單位。檢測單位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起草產品抽樣、檢測、判定準則,經部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後執行;

(二)按照部許可證辦公室發證計劃的安排,檢測產品,並提出檢測報告;

(三)受部許可證辦公室的委託,參與申報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

(四)根據部許可證辦公室的要求與安排,對獲證產品進行抽查。

第五條 許可證的評審人員

部許可證辦公室從質量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中選聘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經培訓、考核組成部許可證評審隊伍,承擔對申報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或者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查的結果進行抽查複核工作,並提出審查結論報告。

第三章 申請、審批與管理

第六條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申請消防器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還要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的批文。

(二)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具有按規定程序批准的正確、完整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檢測和測試手段。

(五)具有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計量、檢驗人員隊伍,並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等技術文件進行生產、檢測和測試。

(六)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許可證的申請。

生產列入國家發證目錄產品的企業,在具備了本管理辦法第六條的條件後,均有權提出許可證申請,申請企業要填寫許可證申請書(統一格式),經企業行政隸屬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部許可證辦公室四份。

第八條 許可證的審查。

(一)申報企業要按照許可證的有關條件,首先進行自查,並寫出自查報告,連同申請書一起逐級報送。

(二)部許可證辦公室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公安廳、局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對申報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進行審查(部許可證辦公室保留抽查權),並提出審查報告。

(三)檢測單位按照部許可證辦公室的安排,對申報產品進行檢測,提出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在規定的日期內報部許可證辦公室。

(四)部許可證辦公室對工廠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結果和產品檢測結果進行復核。對於審查合格的企業,部許可證辦公室報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核後發給生產許可證,並統一公佈企業名單。

第九條 對於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允許經過半年整頓,再次提出申請;再次申請不重填申請書,但要對不合格項整頓情況作詳細説明。第二次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條 已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和國家優質產品獎的產品,在有效期內,可免予審查和檢測。已取得了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再申報其他產品生產許可證,工廠質量保證體系中共性部分可以從簡審查或免查。

第十一條 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該產品或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誌、標記和編號,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

產品編號中001-300為消防產品編號

301-400為交通管理產品編號

401-600為安全防範產品編寫

601-700為警用械具、裝具類產品編號

701-800為刑事勘查鑑定類產品編號

801-999為其他警用產品編號

第十二條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算起,最多不超過五年(具體期限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規定)。對已到期或雖未到期但在產品標準、結構上有重大修改的,要重新進行審查。生產許可證期滿後仍繼續生產該產品的企業,應在期滿前的三個月內提出複查申請,經複查合格後,確定延長有效期或者換髮新證。

第十三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部許可證辦公室將不定期組織對質量保證體系、產品質量的抽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公安廳、局有關部門負責進行日常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部許可證辦公室有權註銷及收回其生產許可證,並令其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註銷後的許可證,由生產企業在註銷後十五日內送回部許可證辦公室。

(一)不符合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者;

(二)將許可證、產品名牌轉讓其他企業者;

(三)生產國家決定淘汰或者停止生產的產品者;

(四)審查、檢測時弄虛作假或行賄者。

第十五條 在經濟上具有法人代表的聯營廠或分廠,需單獨申請許可證,不得與總廠或者被聯營廠共用一張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產品的申報期限,由部許可證辦公室規定,凡在申報期內已生產的企業,必須在申報期內提出許可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則不能再生產該產品。在規定的申報期後,新投產或轉產要求生產本行業產品的企業,經批准要立即向部許可證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發給臨時標記,在產品批量投產後的三個月內,向部許可證辦公室提出許可證申請。

第十七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在發證工作結束後,由部許可證辦公室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列入國家查處無證產品目錄。企業不得生產、經銷單位不得銷售未取得的許可證的產品。

凡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均屬被查的範圍,按《條例》和原國家經委頒佈的《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進行懲處。

第十八條 各級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檢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凡違反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者,一定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許可證的企業對各級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或人員的不公正行為,有權向上一級機構申訴。

第二十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及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第二批<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申請許可證的企業,要繳納許可證管理費、審查人員差旅費和產品檢測費,具體收費辦法按產品另行制訂。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國務院有關文件相牴觸時以國務院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