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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

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

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

為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制定了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海洋局(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4-10-21

實施時間:2014-10-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下列行為導致海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責任者提出索賠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

(二)圍填海活動及其他用海活動;

(三)海島開發利用活動;

(四)破壞濱海濕地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

(五)捕殺珍稀瀕危海洋生物或者破壞其棲息地;

(六)引進外來物種;

(七)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

(八)海洋傾廢活動;

(九)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

(十)在水上和港區從事拆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

(十一)突發性環境事故;

(十二)其他損害海洋生態應當索賠的活動。

第三條 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的範圍包括:

(一)為控制、減輕、清除生態損害而產生的處置措施費用,以及由處置措施產生的次生污染損害消除費用;

(二)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環境容量(海域納污能力)等恢復到原有狀態期間的損失費用;

(三)為確定海洋生態損害的性質、範圍、程度而支出的監測、評估以及專業諮詢的合理費用;

(四)修復受損海洋生態以及由此產生的調查研究、制訂修復技術方案等合理費用;如受損海洋生態無法恢復至原有狀態,則計算為重建有關替代生態系統的合理費用;

(五)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

以上費用總計超過30萬元的,屬於重大損失。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的監督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內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的分工,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地方管理海域內跨省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由所在海區國家海洋局派出機構承辦。

地方管理海域以外國家管轄海域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由所在海區國家海洋局派出機構承辦。

同一事件造成前兩款規定海域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由所在海區國家海洋局派出機構承辦。

第五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環保、海事、漁業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配合,建立海洋生態損害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索賠工作的全面、科學、合理。

第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海洋生態損害行為或接到相關報告、通報後,經初步評估認為需依照本辦法進行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索賠金額。

第七條 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當按照相應的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

第八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需為提供相關資料的單位保守在調查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第九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海洋生態損害評估結果,向海洋生態損害責任者發送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函。索賠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洋生態損害責任者名稱(姓名)、地址;

(二)索賠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

(三)索賠數額和計算依據;

(四)履行賠償責任的方式和期限;

(五)表達異議的方式。

第十條 海洋生態損害責任者對索賠要求無異議的,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其簽訂賠償協議,責任者應當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海洋生態損害責任者對索賠要求提出異議,承辦部門應及時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索賠過程中,承辦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要求,不影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部門依法提出的其他索賠要求。

第十四條 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相關信息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有關要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賠償金應按照國家財政有關法規進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海洋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