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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如何規定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淫穢信息,是指利用即時通信軟件、論壇、博客、微博、電子郵件等,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致使淫穢信息流傳的行為。
傳播必須是故意地進行傳播,即明知是淫穢內容的信息而有意傳播給他人,既包括直接實施的傳播行為,也包括明知淫穢電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絡媒介上載播但予以放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