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車被藏獒驚嚇致殘,犬主被判賠百萬
浙江諸暨周女士騎着電動車經過鄰居家門口時,被鄰居家的藏獒嚇得撞牆而摔倒在地,導致高位截癱,一級傷殘。周女士起訴到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鄰居承擔賠償責任,鄰居卻説:“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膽兒小,怪不得別人。”那究竟這責任要不要承擔?
2015年8月22日下午,周女士騎一輛電動車經過同村丁某家門口時,遇見丁某和他養的藏獒在不遠處的路上游蕩。因為藏獒長得實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見到頓生恐懼之意,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將狗帶回家中,但丁某卻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並自信地回答:“你只管騎上去好了,我的狗不會咬人的。”
周女士只能壯着膽往前繼續騎行,剛要經過藏獒附近時,藏獒突然轉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見藏獒離自己越來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亂之中試圖躲避前行,卻因太過緊張導致身體失去了平衡,駕駛着電動車撞向一旁的牆上,從車上跌落並受傷。在送醫院救治後,經診斷為頸髓損傷、高位截癱、頭皮裂傷等疾病,傷勢鑑定為一級傷殘。
事後,周女士就賠償問題與丁某協商無果,於2017年6月訴至諸暨法院。
諸暨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藏獒屬於體型較大且長相較為兇猛的犬類,關在籠子裏都會讓人心生畏懼,何況放養在外。本案中,藏獒損害行為的表現形式,不能僅僅侷限在撲、抓、咬等攻擊行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嚇聲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險性,結合當時無約束措施的情狀,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駕駛失誤,從車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無約束遊蕩的行為,與原告周女士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發生前,已經意識到藏獒的危險性,卻還要從藏獒旁邊騎行通過,且未採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2018年8月,諸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丁某賠償原告周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0餘萬元。
丁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碰到在公共場所,犬隻未束犬鏈,未由飼養人或管理人牽領,突然竄出來撞上行人或車輛致傷的情況發生。在審判實踐中,針對該類情況,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若是明知動物的危害性,或已看到警示標識,仍去實施竊取、挑逗、投打動物等行為,那即便是受傷了,也要為自己的“冒險”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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