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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樹木太高影響小葱採光,村民起訴鄰居賠償未獲支持

中國法院網訊(雷小云)植物的生長與周圍的環境密不可分,與採光、土壤等密切相關。近日,北京通州某村村民宋某因自家承包地的小葱被隔壁承包地的桃樹遮擋陽光而導致小葱產量減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65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鄰居樹木太高影響小葱採光 村民起訴鄰居賠償未獲支持

宋某和李某為通州區某村村民,其中李某承包的土地位於宋某承包地的西側,兩家土地相鄰。2022年4月,宋某在承包地內種植小葱。後其發現李某承包地內的桃樹太高,影響其承包地內小葱的採光,因此,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原告宋某訴稱,其最開始在該地塊種植玉米、麥子等,2017年,其將承包地出租他人用於種植樹木。2022年4月左右合同到期後,宋某在承包地內種植小葱。因李某樹木與其種植的小葱距離較近且遮光,嚴重影響宋某小葱的生長。

被告李某辯稱,2022年以前,宋某土地承租人在該地塊種植槐樹四年。2022年樹木移走後,宋某才種植小葱,而李某的土地自2009年3月中旬起種植桃樹,並不是近期所種植。李某所種植的桃樹,遠遠早於宋某種植小葱。宋某多次找李某進行樹木減枝和樹木捆綁,李某一一照做。不同意宋某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故雙方對其承包的土地種植何種農作物,均有權自由選擇,他人無權干涉。但作為相鄰承包地的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本案中,宋某以李某種植桃樹的行為影響其所種植小葱的生長為由,要求李某賠償,那麼宋某就必須舉證證明李某存在侵權行為、李某的侵權行為與宋某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但是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宋某在明知李某種植桃樹多年的情況下,仍然選擇種植小葱,可以視為其對相關風險進行了合理評估,不應認定李某種植桃樹的行為侵犯了宋某的相鄰權。故通州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現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