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載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吳英 梅凱倫
説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出行……搭便車的行為在生活中無處不在。如果無證駕駛、無償好意搭載他人,卻因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是否構成“好意同乘”?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又應如何劃分?
近日,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看似構成“好意同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022年2月28日,16歲的梅某在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出行時,好意搭乘同班同學陳某、黃某。梅某在超載駕駛車輛途中,不慎撞上了附近爛尾樓的圍牆,導致車上3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現場認定,駕駛人梅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乘坐人陳某、黃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陳某在九江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3天。梅某的父親認為,陳某在明知乘車會超載的情況下,仍要求乘坐梅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且梅某屬好意搭載並未收取陳某車費,故拒絕向陳某賠償相關損失。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梅某依法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9037.81元。
另查明,梅某系無證無牌駕駛,且駕駛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梅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雖系無償搭載原告陳某,但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的規定。原告陳某雖不負此次交通事故責任,但其明知梅某為未成年人,且無駕駛資質,在車輛超載情況下,仍要求乘坐事故車輛,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減輕侵權人梅某的責任。
針對陳某的損失,法院遂判決由原被告分別按30%、70%的責任比例進行承擔,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因事故發生時,梅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造成的他人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官提醒: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的預設前提是“好意人”應為合法駕駛,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違法駕駛行為本質是把對方置於嚴重危險之中,不構成“好意”,故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能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好意同乘”發生事故,“好意人”在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雖然可以減輕自身賠償責任,但一經允諾,就負有將對方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注意義務,行駛途中更要注意安全行駛。同時,搭乘人要特別注意對方駕駛資格,本案中陳某明知對方無證駕駛且超載,仍繼續乘坐,即明知有危險還偏要搭乘,需對自己的受傷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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