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轉為城鎮户籍,如何保護好宅基地
案例介紹:
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上世紀50年代初陸秀益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羣益村上山塘組(2001年5月調整劃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到衡陽市線帶廠工作並轉為城鎮户籍,陸小平出生後一直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居民。2000年,陸魁春經陸秀益同意,向相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秀益的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魁春頒發了3405號證。2007年1月,陸秀益去世。可見,陸秀益作為非羣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陸魁春對原房屋拆除已經喪失,陸小平作為陸秀益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係,其請求撤銷3405號證,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案件來源:
(2019)最高法行申84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事實概況:
陸小平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並不是對南政(2000)土建許字第3405號《衡南縣城鄉個人建房宅基地許可證》(以下簡稱3405號證)項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張權利,而是請求對衡南縣政府頒發給陸魁春的3405號證是否合法進行審查。2.再審申請人與3405號證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本案未進行實體審查違法。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3405號證違法並予以撤銷;確認雨母山鄉政府與陸魁春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並判令其重新與陸小平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最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上世紀50年代初陸秀益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羣益村上山塘組(2001年5月調整劃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到衡陽市線帶廠工作並轉為城鎮户籍,陸小平出生後一直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居民。2000年,陸魁春經陸秀益同意,向相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秀益的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魁春頒發了3405號證。2007年1月,陸秀益去世。可見,陸秀益作為非羣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陸魁春對原房屋拆除已經喪失,陸小平作為陸秀益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係,其請求撤銷3405號證,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二審裁定駁回陸小平的起訴,並無不當。陸小平再審請求確認雨母山鄉政府與陸魁春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並判令其重新與陸小平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屬於本案的審查範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陸小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陸小平的再審申請。
從最高院的裁判規則可以看出,作為已轉為城鎮户籍的居民來説,要想保住宅基地用房?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萬不能拆除,因為一旦拆除,你再也沒有資格建造!因為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才有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財產,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權利將清零;2、如果老房子的確是以及破爛不抗了,建議你維修,加固,否則,房子塌了,一切權利將清零;
2、如果你是繼承父輩的宅基地房屋,雖然宅基地無法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公民合法財產,仍然可被繼承,只要房屋不倒,權利就在,因此,同樣建議你修繕房屋,以免某天房子塌了,權利也就沒了!
3、最後,若你已是城鎮户籍,而父輩還在農村生活,建議孝順一點,乘父母健在,給父母建一個好點的房子,改善一下父母居住環境,同時這房子也是留給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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