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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到一顆車釐子摔成十級傷殘,向超市索賠50餘萬,法院判了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女子踩到車釐子摔成十級傷殘的案件做出了判決。

踩到一顆車釐子摔成十級傷殘,向超市索賠50餘萬,法院判了
2018年7月,張女士逛超市時,踩到一顆地上的車釐子滑倒,右膝直接着地,癱坐不起。超市員工撥打120急救電話,把張女士送到醫院,經診斷,張女士右髕骨骨折,超市交了2萬元的醫藥費。

經傷殘鑑定,結果為傷殘十級。張女士把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賠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50餘萬元。

張女士認為,超市有責任保持地面清潔,自己被遺撒的車釐子滑倒,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市方辯稱,張女士穿了人字拖,導致自己滑倒,與超市無關。2萬元醫藥費是人道主義救援,不是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穿着人字拖去逛街,自己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認為張女士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超市在清潔方面存在一些不妥,超市承擔極少部分的責任。除了超市已經向張女士支付的2萬元外,另行判決了2萬元的賠償款。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時車釐子應當是超市的員工在推着手推車行進的過程中遺撒的。前後有幾個人都踩到了車釐子,已經明顯有滑到的跡象。一名身着超市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員發現幾個顧客已經被滑到了,走過來查看後沒有進行任何行動,轉身和其他售貨員繼續聊天,完全忽視了危險的存在。

2020年8月,張女士進行了第二次手術治療。2022年2月,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書:張女士損傷致殘等級為十級,致殘率為10%。

民法典》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此案進行了改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超市應當承擔70%的責任比例,張女士自己承擔30%的過錯,認定由超市一方向張女士賠償1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

法官特別指出,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具有適當性的,並非只要在公共場所摔倒的,經營者就必須賠償。經營者應當教育員工,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危險因素應當及時排除,防止這種損害的發生。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北京廣播電視台、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