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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案例丨全額判賠300萬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696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1、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284號民事判決書;2、河北某橡膠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徐某的專利號為XX、名稱為“一種XX橋樑伸縮縫裝置”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3、河北某橡膠製品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徐某、寧波某某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975000元、維權合理開支25000元,共計300萬元。

專利案例丨全額判賠300萬元!

      注:本案例涉及到一種發明專利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侵權的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在案由確定、賠償依據確定、是否停止侵權及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等方面作出了深入、細緻的論述,並將為今後類似案例提供借鑑指引。

      另外,一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均由河北某橡膠製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筆者接受徐某 、寧波某某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在2018年11月赴石家莊施工現場進行侵權行為公證證據保全,並與羅德江律師共同參與一審訴訟工作,並在一審判決後,共同完成上訴狀、二審訴訟準備及庭審有關工作,最終委託人的主要訴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不僅判決被告停止製造、銷售的侵權行為,而且足額支持委託人300萬元賠償的訴訟請求。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涉及到侵權行為的證據保全,訴訟過程中,又涉及到專利無效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維持專利有效。經過艱苦、細緻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委託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0萬元的主要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

       1. 糾紛性質在本質上由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決定,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糾紛性質的主要依據。本案中,徐某、路某公司作為專利權利人提起訴訟,主張冀某公司、易某某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顯然,本案糾紛中的法律關係是侵害專利權法律關係,糾紛性質是侵害專利權糾紛。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旨在解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對使用條件和專利使用費進行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諸於司法,請求人民法院確定許可費用的問題。在上述糾紛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確定專利使用的限制條件和專利使用費的數額。而本案不存在當事人對專利使用費和使用條件進行協商的情形,不屬於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

        2. 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中,在專利權人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承諾的情況下,其有關停止侵害的主張是否成立,除考慮停止侵害的一般條件外,需要考慮涉案標準的性質及專利權人、標準實施者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

        3. 由於標準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要求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方式一般應為普通許可,但是對此不能進行機械的理解。發放獨佔實施許可是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一種方式,即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達成獨佔實施許可,只要專利權人或該獨佔實施被許可人仍需對外承擔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認可義務,則不能僅因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達成獨佔實施許可就認為專利權人違反了上述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如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繫有投資關係的關聯公司,或者專利權人系被許可人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具有其他關聯利益關係等情形,獨佔實施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利益與專利權人一致,此時,獨佔實施許可費用可以較低甚至為零。基於關聯利益關係的許可條件與一般市場競爭環境下的許可條件可能存在差異,原則上不應僅因該種許可條件差異而認定專利權人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本案中,根據路寶公司的登記信息,徐斌既是路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路寶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徐斌基於其上述身份,免費將涉案專利獨佔許可給路寶公司,屬於正常的商業安排,且並不影響關於專利許可的商業談判,不構成對於其他專利實施人的價格歧視,沒有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

       4. 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推薦性標準中明確披露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及權利人聯繫方式。被訴侵權人非但沒有主動尋求專利許可,在收到專利權利人發出的專利許可協商函後,仍不與專利權人進行磋商,反而徑行在之後的工程中再次實施涉案專利,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在適用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時,對上述情節應當重點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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