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例
2013年9月3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奎在宜賓縣橫江鎮張窩村桂花組黃某某家觀看被害人李某甲與他人打牌時,因在旁邊多話,雙方發生口角,繼而互打,之後,張某奎用隨身攜帶的一把小刀刺向李某甲右腹部,致李某甲受傷。李某甲受傷後,住院治療10天后出院,用去醫藥費12378.97元。經宜賓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李某甲右腹部穿通傷致肝破裂屬重傷。經四川臨港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甲已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時間約12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材料,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被告人張某奎的供述,證人黃某某、陳某某、雷某某、李某乙的證言,作案工具照片,李某甲損傷程度説明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宜賓縣人民醫院手術記錄單,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鑑定意見通知書,傷殘等級鑑定書,鑑定費、交通費、醫藥費發票,户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奎故意損害他人身體並致人重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奎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奎對被害人李某甲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之責。李某甲合理的經濟損失為:1、醫藥費12378.97元;2、誤工費50元/天×120天=6000元;3、護理費50元/天×10天=5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10天=150元;5、交通費490元;6、營養費酌情考慮550元;7、鑑定費1300元;共計21368.97元。因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被告人張某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二、由被告人張某奎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368.97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
法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的4個要點和法律後果
法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的4個要點和法律後果現實生活中,出現了一批以放貸為業的人羣,他們借他人之需,將自己的或自己籌集的資金出借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利息或收取服務費之類的費用,這部分人稱之為“職業放貸人”。那麼,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職業放貸人?對於職業放貸...
-
替人出謀劃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崔某家有一片果園,每到水果成熟時,崔某都很煩惱。因為經常有人在夜裏潛入果園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當果園又一次被偷後,崔某非常生氣,找到村民陳某商量對策。陳某也對行竊者非常討厭,便告訴崔某説:”在果園挖幾個坑,埋上獵夾,這樣就可以抓住竊賊了。“並將自家...
-
離婚協議將房屋贈送給孩子,能否反悔?
凌大爺與夏老太原是夫妻。二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登記在凌大爺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獨生女小萍,但後來未協助小萍過户。小萍將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父母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凌大爺與夏老太協助小萍將上述房屋轉移...
-
房屋拆遷糾紛導致斷水電有何應對之策
房屋拆遷糾紛導致斷水電有何應對之策導讀:房屋拆遷糾紛導致斷水電的應對之策有與行政機關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拆遷補償的錢在四十五個工作日左右到賬。一、房屋拆遷糾紛導致斷水電有何應對之策房屋拆遷糾紛導致斷水電的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