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無名合同案由的原則以及無名合同的範圍
無名合同,是相對於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旅遊、美容、法律服務合同等。
關於無名合同的範圍
綜合上述類型的研究,可以肯定,無名合同不僅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而且是“契約自由”的產物。無名合同的範圍,會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事活動的多樣化而不斷增加新的類型合同。儘管無名合同的主體多元,合同關係複雜,標的物廣泛而不斷充新,但對於常見的具有典型性意義的無名合同會隨着立法的不斷完善而被列舉進法律明文之中,成為有名合同。因此,劃定無名合同範圍的界定標準,仍是法律未規定名稱和調整範圍的全部合同。
確定無名合同案由的原則
無名合同的成因複雜,類型較多,尤其是對混合合同的案由更是難以準確確定,故有“複合合同”案由之説。確定案由實則是確定合同關係的法律特徵,從而找到適於調整此類合同關係的法律,所以説確定案由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必然要求。從可操作的角度考慮,可歸納為以下原則。
(一)吸收原則
以合同主要內容為主,吸收次要內容,確定符合合同關係基本特徵的案由。如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集團大樓的建設工程,雙方在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還設定了承包方為發包方提供30%建築材料的條款。此合同中事實上存在着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內容,其主要內容應是承發包建築工程,次要內容是購銷建築材料的約定。選擇主要內容來確定案由,體現了合同的本質特徵。其他條款雖屬不同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合同事項,其在整個合同中佔次要位置,無需在案由中體現,但吸收不等於忽視其存在,在實體處理時應一併了結。
(二)類推原則
在混合合同中,無名合同內容包括了有名合同的內容,並且具備了有名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可比照相應的有名合同確定案由。類推原則是通用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類推必須把握合同關係的基本要件和本質特徵,並且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最終經濟目的。與可比照的有名合同最相類似,才可能類推以有名合同確定案由。類推原則的適用有利於預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防止發生在案件實體處理上與法律原則不相符的偏差。
(三)結合原則
由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無名合同相結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確定,可採用結合原則即合同連接案由並列的方式確定。這是在審判實踐中常用的“複合合同案由”原則。其優點在於維持了存在於無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獨立性;結合並列的新的案由不違背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目的;對案件實體處理及適用何種法律上,起了引導作用。適用結合原則,並不排除無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獨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項,但應注意對這些事項條款存在的關注,可以同時適用吸收原則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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