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幫助
基本案情
霍某與魏某於2001年5月30日登記結婚,2004年2月l9日生育一女。婚後,魏某發生車禍頭部受傷,智力受到影響,現為智力殘疾,等級為三級。
因肇事司機逃逸,魏某未得到相應賠償。
霍某自20l6年開始起訴要求與魏某離婚,四次起訴均被審理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l5年12月,魏某回孃家居住至今。
2020年,霍某以離婚糾紛為由將魏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女由霍某撫養,魏某每月給付撫養費l500元,並要求魏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另查明。霍某月均收入為5000元,魏某每月有殘疾補助金700-800元。
裁判要旨
婚姻關係以感情來維繫,魏某於2001年結婚後發生車禍,霍某與魏某的女兒於2004年出生,二人在2015年年底才開始分開居住。
二人感情基礎出現的問題是因為魏某發生車禍智力受到影響。現霍某四次提起離婚訴訟,且魏某已在孃家居住生活五年,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霍某要求離婚,應予支持。魏某現因病情加重已失去自理能力,其生活收入僅為政府每月給付的700-800元殘疾補助,且離婚後魏某沒有住處。
依據該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消費支出為21881元,且魏某因自身疾病,日常有一定的醫療費用支出。綜合考慮,離婚後魏某生活困難。霍某每月收入5000元至6000元,在贍養老人及撫養女兒的基礎上,有能力對魏某進行一定的經濟幫助。
但考慮霍某需要贍養父母、撫養女兒以及魏某現在的身體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與魏某現在每月殘疾補助金額的條件下,將其對魏某的經濟幫助確定為每月1500元,幫助期限為10年.同時考慮到霍某現在的經濟狀況,其一次性給付幫助金存在困難,故將給付方式確定為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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