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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範圍之,醫療費界定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人身損害費用。一般應當以醫療費發票和醫療費單據為準。此外,一些沒有正式發票的專家出診費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計算至醫療費中。

交通事故賠償範圍之 醫療費界定

那醫療費用包含哪些?釐清上述問題,請看本文解析。

一、請求權基礎之法律規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具體情形的認定

1、醫療費用的賠償按照醫療機構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一般有:

1、門診醫療費;

2、門診觀察費;

3、藥費;

4、臨牀檢查治療費;

5、住院費;

6、救護車費用;

7、專家出診費;需要説明的是,此項費用一般會收取現金,往往患者沒有證據證明支付了專家出診費;

8、必要的整容費、器官移植費;

9、後續治療費;

2、關於“非醫保”用藥費用的負擔問題

一般保險條款會約定非醫保用藥由被保險人承擔。部分司法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特別是保險公司會提出非醫保用藥的鑑定申請,鑑定結果出來後,非醫保用藥部分由被保險人也就是車主承擔;

還有些司法審判實踐中則認為:由於醫療費用系受害人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而產生的必不可少的合理損失,受害人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包括自費部分和統籌醫療費用部分,在其治療過程中使用何種性質藥品應由其傷情需要和醫院決定,其受害人無力辨別和選擇,法院不予採納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不承擔問題。(詳見(2017)豫1424民初3704號民事判決書)

三、律師建議

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一定要保存好醫療費發票,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