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法幫服務説口頭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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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本案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公司2009年10月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張某到某公司經營的超市經營主食廚房,由張某自行購買經營所需設備及原材料,經營收入由某公司統一收取,每兩週結算一次,結算方式為某公司在扣除營業收入的17%之後將餘款支付給張某。在經營過程中,某公司未能按照口頭約定與張某進行結算,僅支付部分貨款,造成張某無力繼續經營。2010年初,張某提出退出經營,某公司保證及時與張某進行結算。但至2010年1月21日某公司仍未與張某進行結算。張某無法經營,隨即撤出了超市。但某公司不讓張某取走張某在經營過程中投入的相關設備。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某公司之間的口頭協議,另外要求某公司支付相關結算款項並要求某公司支付設備使用費。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與某公司之前存在的口頭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現雙方之間的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故判令原被告之間的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被告支付原告相關結算款項。
房產專業律師 訟師法幫服務解析:
1.本案沒有書面租賃合同,雙方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係?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間形成的口頭協議,應為合法有效的協議。被告收取營業收入額的17%,實質上系原告自負盈虧,被告公司不負擔經營風險,雙方之間並非合作關係,而是一種以一定比例的營業收入額這低租金的租賃合同關係。
2.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限,租賃合同是否可以隨時解除?
本案中,因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其他法律也不能確定租賃期限,雙方的租賃合同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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