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杭州專業財税刑事律師,以下這些情形不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該罪入罪門檻低、刑罰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這些情形,並不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杭州專業財税刑事律師:以下這些情形不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製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税人為誇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税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税並未造成國家税款損失的行為;

(3)為誇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並未利用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税款,國家税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

 

納税人通過虛增增值税進項税額偷逃税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同時符合:

(1)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應税勞務、應税服務;

(2)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税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税專用發票是納税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之一情形的,則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1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及2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以他人名義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即便行為人與該他人之間不存在掛靠關係,但如行為人進行了實際的經營活動,主觀上並無騙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增值税款損失的,不宜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