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合規,中介合同中“反跳單”條款是否有效?
上一期文章聊完了中介合同的基礎知識,相信很多人對中介合同的認識不再侷限於房屋中介等這一類常見的中介合同了。那麼這一期針對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最常見的風險點之委託人跳單,本文詳細聊聊在中介合同中反跳單條款的效力問題。
案例簡介
A為了購買蘇州相城區房屋,委託B中介公司從中提供居間服務。雙方於2021年7月8日訂立《中介合同》,合同第八條約定:A接受B公司提供的居間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推薦房屋、帶看房屋)等後,同意並保證本人及關聯人不與房屋的賣方或通過其他公司完成該房屋的買賣。否則,B公司有權視為居間服務完成,要求A正常支付中介費。
2021年8月18日B公司中介帶A到相城區某房屋進行實際帶看,但是最後A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購買了該房屋。B公司遂起訴A要求支付全額中介費。
律師分析
上文所提到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該反跳單條款是否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於中介合同中這一類條款的設置持支持態度,認定該條款合法有效。一方面合同系雙方自願簽字且認可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是因為中介合同中,所居間的資源信息系這一類合同中最關鍵的點,中介已向委託人實際提供過居間服務後,委託人通過所掌握的基礎信息再繞開中介的行為有失公允。
雖然委託人通常會以格式條款,顯示公平這一點主張合同無效。但是,要知道,法律並不當然緊張格式條款的效力。只要格式條款不存在明顯加重一方義務,或顯示公平等等格式條款中所禁止的情形,該條款依然是有效的。
雖然該類反跳單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為有效,但並不意味着委託人必須按照中介合同全額支付中介人居間服務費。要根據中介人的損失,以填平損失為原則。
律師建議
對於中介人,在設置反跳單條款時,要注意對該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可以採用劃線、加粗等,以及在簽訂時特別就該條款進行説明,以保證委託人充分知曉該條款及該條款對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委託人,應該遵守合同約定,避免因一時僥倖額外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在訂立合同時,逐字閲讀,避免因自己疏忽簽訂不利於自身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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