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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離婚財產

1.協議優先原則。協議優先原則是離婚財產分割的首要原則。

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治。作為離婚案件當事人的雙方以協議方式對財產進行分割,屬於其協商一致對私人事務進行處理的範疇,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當事人大可按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不必非以均等分割為前提。

2.平等原則。一是共同財產均等分割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照顧子女、女方原則。一是照顧子女權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經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共識,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糾紛時,必須將子女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原則。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民法典》新增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當夫妻的其中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如存在重婚、虐待、遺棄等情況的,人民法院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照顧,可適當多分給無過錯方一些財產,或給予無過錯方優先選擇權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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