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凱律師案例:“跑分”360萬元幫信罪,獲輕判緩刑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被告人Y某經同案人(另案處理)介紹,在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收款轉款,從中按比例收取好處費。具體做法是每天到指定地點,使用同案人提供的手機,按照指示進行轉賬。後Y某被銀行打電話叫過去核對情況時被深圳市福田區公安機關抓獲。
經統計,涉案3張銀行卡流水共360餘萬元,Y某收取好處費9000元。其中經查證屬實,有2筆轉入款項是網絡詐騙款,分別是2000元和1700元。
本案公安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起訴至法院,並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未建議適用緩刑。
[辯護意見]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Y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
1.Y某系受僱於他人實施涉案行為,主觀上沒有為詐騙等嚴重犯罪行為轉賬的故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本案殷曉霞的行為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本案涉案查明的2筆詐騙款項,單筆都不足3000元,尚未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且殷曉霞主觀上一直認為都是賭博充值,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殷曉霞是明知上游是從事詐騙活動。通過銀行流水可以看出涉案流水有很多是15、30、50這樣的小額整數入賬,很像是賭博等充值的金額,殷曉霞才會一直認為都是涉及賭博的充值。涉及該案的360餘萬流水,涉及詐騙的僅佔所有流水的千分之一,也印證涉案絕大多數資金都與詐騙無關。
2.殷曉霞自願認罪,系初犯偶犯,且其是大專學歷在深圳十餘年一直有正經工作,可對其從輕處罰。
Y某是大專學歷,在深圳工作十餘年有正經工作,其並非低學歷無業人羣以此為業,可對其從輕處罰。
3.殷曉霞明知銀行報警的情況下還留在現場等待配合調查,雖不能認定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4.殷曉霞在審判階段主動退繳了11000元違法所得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
5.根據司法解釋,不同情節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準不同,大多數情況下流水達到20萬元才入罪。但本案沒有任何一單查實的詐騙等犯罪款項單獨達到犯罪程度,故根據司法解釋,對Y某這種跑分行為,應是100萬元以上流水才入罪,本案金額達到立案標準3倍多而不是18倍,望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慮。
綜上,懇請法院對被告人Y某從寬處理,對其判處緩刑。
[處理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Y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裁決文書]
(2022)粵0304刑初564號
[案件評析]
“跑分”類案件,不管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還是幫信罪,司法實踐中都少適用緩刑的。本案流水也比較大,且辯護人查閲公開的裁判文書,在福田區法院判決的“跑分”類案件,基本原本被取保候審,後續大多數都被法院判處實刑收監。辯護人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為當事人據理力爭,最終爭取到較輕的緩刑判決。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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