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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14條意見?

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14條意見?

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14條意見?

1、問:有什麼區別呢?

答:“夫妻感情危機”,是指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甚至小打小鬧而使得雙方對對方產生一段時間感情上的牴觸情緒,但是雙方在生活瑣事上、所引起問題上沒有原則性的衝突,等雙方情緒穩定後,夫妻雙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養等義務。

2、問:怎麼進行判定呢?

答: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3、問:還是不太好理解,能説具體點嗎?

答: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種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1989年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了14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4、問:為什麼您剛才説的,有的是“分居滿3年”,有的是“分居滿二年”?

答:198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施行,其中25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如何界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沒有下文,缺乏明確的指導性,所以在1989年,最高法才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而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在保留這一條款的後面,加上的前面所講的5種法定情形,導致出現不同的規定。其中衝突的條款,比如您講的分居時長,還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間(由一年修訂為6個月)等,應以修訂後為準。但並不是全盤否定了89年的司法解釋,在5種法定情形不能涵蓋到的,在司法審判實踐中,89年的司法解釋也有其參考意義。

5、問:怎樣才能證明是“分居”呢?

答:證據很重要。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等,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另外,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6、問:看到網上有“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的説法,是這樣嗎?

答:這是因為當事人對婚姻法第32條的錯誤理解,離婚只有兩種方式: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不存在“自動離婚”,換句話説,就算分居十年,都不會“自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