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我們應該收集好這些證據
在徵地拆遷中,獲得合理補償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談判,二是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如果要通過訴訟維權,證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打官司幾乎就是在“打證據”。如果想通過談判解決問題,收集到徵收方違法的證據,就等於獲得了談判籌碼,其往往能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下面昌運拆遷律師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當事人在徵地拆遷中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哪些?
1、徵收公告相關證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該及時公告,公告需要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可見,無論是土地徵收還是房屋徵收,都是要依法進行公告的。因此,被徵收人要注意一下幾點。
(1)被徵收人一要注意看徵收方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在徵收方公告之後,被徵收人要查看徵收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是否合法,最好能對張貼的公告進行拍照保存。
2、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證據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土地、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此外,公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信息公開。
對於徵收方應主動公開而不公開的,被徵收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被徵收人可以在徵收開始後注意徵收方是否履行了信息公開義務;
(2)自己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且不予回覆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的,也要將這些證據保存好;
(3)如果自己採取了舉報等措施的,也一定要保留好證據,如舉報時間,舉報事由,上級部門的處理結果等等。
3、房屋價值評估相關證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如果被徵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評估機構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換句話説就是:對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被徵收人有參與選擇的權利,徵收方無權直接作出決定。
此外,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如果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被徵收人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如果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徵收人的法定權利,不能剝奪。
綜上所述,被徵收人應在房屋評估環節看看自己是否參與了評估機構的選擇,或者徵收方是否有通知自己參與,如果徵收方不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就直接拿給徵收人一份評估其顯然是不合法的。此外如果被徵收人申請複核、鑑定被無理拒絕,也要保存好相應的證據。
4、徵收目的和徵收範圍相關證據
土地和房屋徵收應該是出於公共利益目的,徵收範圍應該符合審批文件中確定的範圍,不得隨意少批多徵。
因此被徵收人可以看看徵收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目的是商業開發則徵收行為是違法的。一般而言徵收目的也是需要寫在徵收決定中進行公告。同時,被徵收人還要看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確實在徵收範圍內。如果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且徵收方執意要進行徵收的,被徵收人要儘快提起法律程序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強拆的相關證據
在房屋徵收中,強拆現在雖然已經非常少見,但並沒有被完全杜絕。而且若強拆真的發生被徵收人也很少能真的阻止強拆的發生,一般都只能通過後期維權來獲得補償,為此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保存證據。
(1)被徵收人要提前做好預防,強拆前將房屋周邊環境、房屋形態、房屋面積、屋內財產等情況進行清楚的記錄。
(2)面臨強拆一定第一時間要報警,最好是多人多次報警,並保存好報警的電話記錄。而警察的出警記錄、出警情況是認定強拆主體、強拆時間的重要依據;而警方本身的作為也是我們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
(3)強拆房屋時,在保證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也要儘量拍下強拆的照片或者進行錄像,記錄下強拆的過程。
以上就是徵地拆遷中收集證據的一些建議,能夠幫助大家在談判或訴訟中佔據更多的主動權。當然並不是只要收集到這些證據就夠了,總體來説徵地拆遷糾紛比較複雜,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必要時建議大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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