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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快遞送貨上門,是胡攪蠻纏還是有法可依

案件緣由

要求快遞送貨上門,是胡攪蠻纏還是有法可依


老劉在某電商平台下單買了一個電熱水壺,商家默認的是宅急送快遞。兩天後,老劉收到宅急送的快遞派送短信。接到短信的當天下午,老劉就收到了快遞員的電話。快遞員先是詢問了他家裏有沒有人,收到肯定的回覆之後,快遞員問他能不能下樓取一下。

當時老劉手頭還有事情,讓快遞員幫忙送上來,不料快遞員直接告訴他今天比較忙送不了。

老劉聽完也沒在意,正好家裏的舊熱水壺還能用,就讓快遞員哪天方便了再送上來。然而,電話中的快遞員顯然有點兒不耐煩,告訴老劉這些日子他都沒有時間。

一聽這話,老劉心中便不舒服,告訴快遞員要是不送的話就投訴他,隨後便掛斷了電話。

沒過多久,老劉的手機收到一條快遞員發來的短信,他説想投訴就試試,要取快遞就到縣裏去吧。老劉家離縣裏有20多千米,快遞員這不明擺着故意整人嗎。老劉沒有多想,當即在消費店鋪中投訴了快遞員。

幾天後,商家聯繫了老劉,協商着幫他換一個快遞員。事件中的快遞員也被所在單位解僱,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快遞公司表示,這名快遞員是臨時工,因為公司近期派單量大才臨時加了人,並非經過培訓的正式員工。

事後,當地記者找到這名快遞員,他告訴記者代收的快遞有多種,每單的派送費從一元到十元不等,每件快遞的派送費用是多少,他心有數。當天他有近百件快遞需要派送,大多是單價一元錢的,如果每一件都派送到樓上,他根本掙不到錢。

此外,快遞員也向記者解釋,當時的短信根本沒有威脅的意思。當老劉表示要投訴的時候,他心中也很鬱悶,心想要是遭到投訴,就把老劉的快遞送回縣城的庫房就完事兒了,誰愛送誰送去。現在,他被解僱了,心中也正上火呢。


現身説法


《快遞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當將快遞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快遞員確實有義務將快遞送貨上門。案例中的宅急送快遞公司也表示,只要沒有超出配送範圍都是送貨上門的,但是遠離城鎮的鄉、村只能到自提點取。當然,如果碰到收貨人不便收貨的情況,也可以由雙方協商收貨方式,如寄存在快遞櫃中或者投送到其他指定位置。

從法律意義上講,快遞業務實際上是由賣方、買方和運輸方三方組成的一次交易關係,快遞是一種貨物運輸合同關係。

民法典》第809條規定了運輸合同的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所以,只要賣方或者買方其中一方支付了快遞費,快遞公司就有義務將貨物送到快遞單上標明的收貨地址。


讀法心得


現在的快遞小哥確實很辛苦,作為消費者,可以從體諒快遞員的角度出發下樓取快遞,或者讓快遞員存放在快遞櫃,但並不意味着這種體諒是理所當然的。

人與人之間的體諒是相互的,如果快遞員不僅認為自行取件是消費者的義務,甚至在消費者不滿的時候發短信威脅恐嚇,就不要怪他人去投訴或者報警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