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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孃轉賬給女婿的錢,能要回麼

  婚前丈母孃轉給準女婿的錢算是什麼,是贈與,還是借款?

丈母孃轉賬給女婿的錢,能要回麼

  小王和小紅戀愛修成正果,於2022年登記結婚不料,因雙方婚前缺乏足夠的瞭解,草率領證,不足半年雙方的感情便出現破裂,最終不久之前雙方以協議的方式解除了婚姻關係。

  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也解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但是有一項財產問題,令小紅及家人頭疼不已。

  小王和小紅結婚之前,小紅的母親前後三次向小王轉賬10萬元。現因雙方已經離婚,小紅及母親多次向小王索要,小王以其贈與給己為由拒絕歸還。

  那麼,婚前小紅母親轉賬給小王的錢款10萬,是屬於什麼性質?是贈與,還是屬於借款?

  分析認為:

  首先,小紅及其母親認為此款項屬於借款,應當提供相應的轉賬憑證及借條。本案例中,小紅母親可以提供三張銀行流水,總金額為10萬元的轉賬憑證。但是,其無法提供借條。因小紅和小王當時處於熱戀時期,雙方沒有簽訂借條。按照法律規定,小紅及其母親為證明雙方是借貸關係,出示相應轉賬憑證即亦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

  其次,當小紅及其母親完成初步舉證責任之後,小王為證明自己的主張也要承擔舉證責任。小王抗辯小紅母親轉賬給其的10萬元屬於贈與性質亦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贈與協議。本案中,小王無法提供贈與性質的協議。

  在小王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此款項是贈與性質的情況下,本案10萬元的款項性質會被認定為借貸性質。

  因此,小王需要返還小紅母親10萬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