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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就不能得到徵地補償了,誰説的?

在以前,農村“重男輕女”的現象比比皆是,由此也出現了一句有句老話叫:“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外嫁女就不能得到徵地補償了,誰説的?

現如今整個社會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的原則,女人也是傳後人,也可以享受相關的福利權益。但由於之前的觀念差別,“外嫁女”一直受到不平等的待遇,這一點在農村更為突出。

在集體土地徵收中,外嫁女有沒有補償、應不應該給予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實踐中,時常有村委會或是相關部門認為已經嫁出去的女性不應該得到相關的徵地補償,且其也不屬於補償對象。那麼外嫁女是否有權得到徵收補償呢?

關於“外嫁女”受到不平待遇的情況,主要集中在關於外嫁女能否享受徵地補償安置政策這個問題。

正常來講,一個人要有得到農村徵地補償的資格,那麼他必須是當地村集體的一員才行。現在主要是從三個方面認定一個人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認定這個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然而,當下中國的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其一:對於現在的農村而言,年輕人外出務工普遍,農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壯年常年在農村生產、生活已比較少見,大多數都是在逢年過節才回家小住一段時間。

因此,以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來認定一個人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不夠準確。

其二:隨着社會的發展,獨生子女數量增多,農村的婚嫁風俗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嫁女、入贅這些界限越來越模糊。

兩家孩子結婚之後屬於嫁女呢,還是招女婿呢?這個已經很難界定,小兩口結婚後住女方,還是住男方?又抑或兩邊都不住,在城裏買房住,已是人們的自由選擇。

基於以上兩點,農村女子結婚後是否還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判斷依據最終就落到了“户口”這個關鍵問題上。

户口在三種不同情況下的補償規定

1、嫁入非農户口。外嫁女嫁入夫家後,若沒有將户口遷出,那麼還是享有原户籍集體土地權益,當原集體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應包含此外嫁女。如果户口已遷出,則沒有資格。

2、嫁入農村户口。外嫁女嫁入農村夫家後,會隨丈夫一同擁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論是否遷户口,都會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孃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因此新遷入的集體組織遇上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應包含此外嫁女。

3、喪偶或離婚。那麼外嫁女的户口將遷回原籍,且在其它地區不再享有相關的權益,如果户口已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外嫁女。

綜上所述,農村女在外嫁時,未將户口遷出原籍,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中,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此時,可認定該外嫁女仍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原集體經濟組織遇到徵地拆遷時,應當將外嫁女納入安置農業人口,與其他被徵地農民享有同等安置政策。

同時,若作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在離婚或喪偶後,將户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且與其他地方不再具有相關利益聯繫時,應當將其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集體經濟組織遇到徵地拆遷時,與其他被徵地人享有同等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可知,“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其次,根據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因而外嫁女若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向村委會要求分配相應的徵地補償費。

此外,外嫁女認為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徵地補償分配方案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

因此,當外嫁女遇到徵地拆遷時,若集體經濟組織以其出嫁為由不給補償款,外嫁女可根據上述內容判斷自己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若符合,則判定集體經濟組織不給自己補償款的行為違法。

標籤:外嫁 徵地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