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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未到期也能去法院起訴嗎‖大竹律師

案例

借條未到期也能去法院起訴嗎‖大竹律師

翟某和鄭某系朋友,2020年10月,鄭某向翟某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並約定每個月1號向翟某支付利息。當日鄭某向翟某出具了借條,翟某也隨即向鄭某轉賬10萬元。

後鄭某僅向翟某支付了5個月利息,翟某多次催要利息,鄭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脱。2021年10月翟某發現聯繫不上鄭某了,經瞭解鄭某被多人起訴,自己名下的房產和車子也已經轉讓給他人。2021年11月翟某將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鄭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形態屬於預期違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本案中,借款人鄭某不及時支付利息,還轉移名下財產,甚至在未告知原告翟某的情況下離開住所地並下落不明,是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還款還息義務,構成預期違約,遂法院支持了翟某的訴訟請求。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律師分析

關於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問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了:“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可見,對於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的,債務人應該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即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並沒有權利要求債務提前還錢。

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預期違約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前主張債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情況。

預期違約行為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至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如債務人明確告訴債權人自己將不再歸還債務。

另一種是“默示違約”,是指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形態。如債務人對外債務較多已不具備還款能力或存在轉移財產、逃避推脱還債等行為舉動的。

同時,債權人還可以依據不安抗辯權在一些情況下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借款。

借條從法律上可以視為一份借款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以及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據不安抗辯權,在債務人表示不歸還債務或發現借款人存在危及自己債權的行為時,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借款。

根據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基礎,在法律實務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債權人能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的情況大多為以下幾種情況:

1.債務人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利息,法院認定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還款義務;

2.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其他已到期債務未得清償;

3.債務人出庭應訴明確表示拒絕或無能力償還該借款或者否認借款;

4.債務人存在較多債務糾紛,後已無法聯繫債務人,法院認定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還款義務。

存在以上情況的,債權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尚未到期時,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