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體育館坍塌致11人死亡",誰是責任承擔方?
7月24日上午,齊齊哈爾第三十四中體育館樓頂坍塌事故,最後一名失聯人員被找到,現場搜救工作結束。相關責任人已被控制。
隨着搜救工作的結束,我們是不是可以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一下,一切悲劇的造成者——他們的法律責任呢?
據當前報道與相關曝光視頻我們可以得知,齊齊哈爾第三十四中體育館塌陷案發當時,體育館隔壁有新的建築物正在施工,新建築物在施工時,施工方並未對周圍原有建築物進行保護和加固,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一。
管理方的管理不當,允許施工方將大量名為“珍珠巖”的建築材料堆放在體育館樓頂導致樓頂受力不均造成塌陷,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二。
兩個事故發生的原因的造成到底是管理方的疏忽大意,是施工方的心存僥倖,還是建設方的監管不當,我們不得而知。但無論是誰的責任,《民法典》裏面都規定了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第1252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也作出説明,本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這就明確了建築物等倒塌、塌陷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舉證建築物等不存在質量缺陷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能完成這一舉證責任,則認定其有過錯,如果其能夠成功證明,則認定其沒有過錯,從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事故原因目前還未完全查清前,我們尚未能確定最終的責任主體。希望有關部門能徹查這場事故的真正原因,還給這羣無辜學生、老師和家長一個真相,給他們一個合理的交代
同時,作為受難學生的家長,具有法律上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當被監護人人身權益受到損害,他們毋庸置疑也可以為學生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這件事也該給全國各地公共場所設施的管理人敲響一個警鐘人命關天,公共場所是最以聚集大量人羣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後果都不堪設想,公共場所的管理方要加強對場所的管理,嚴格合理維護公共場所設施設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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