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案件辯護中,鑑定意見審查的八個角度
很多人認為酒後駕駛案件是最簡單的案件,案情簡單、幾無爭議,沒有什麼辯護空間。實際上,刑事案件沒有大小之分,更無難易之別,酒駕案件同樣大有文章可做。
近期,螞蟻刑辯團隊承辦一起酒駕二審案件,辯護人張志華律師從八個角度對本案的《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某晚,被告人丁某駕車與電動車發生刮擦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丁某被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遂被帶至當地醫院抽取血樣。後經鑑定丁某血樣乙醇含量近200mg/100ml,一審法院判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丁某上訴。
本案較為詭異的是,當晚與被告人同桌吃飯的十個人,四個人作證稱其喝了酒,另外六個人卻説其沒喝酒,雙方各執一詞。而且事故發生之處沒有監控錄像,案件又無其他證據佐證,那麼本案最關鍵的證據就是鑑定意見。
辯護角度
針對鑑定意見,張志華律師從八個角度對其質證,認為其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實際作鑑定的鑑定機構是否具有鑑定資質。
本案中,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是A司法鑑定所,但根據鑑定過程記錄的《血液乙醇含量測定》顯示,實際擔任本案鑑定工作的鑑定機構是B醫院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A司法鑑定所沒有實際擔任鑑定工作,出具的鑑定意見是虛假文書。根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落款兩名鑑定人員簽名字樣為同一人。
從本案其他證據中的簽名字樣來看,鑑定人甲某在檢察院詢問筆錄上的簽名字樣與鑑定意見中的簽名字樣明顯不一樣,甲某的簽名字樣與另一名鑑定人乙某的簽名字樣高度一致,辯護人申請對甲某的簽名作筆跡鑑定。根據《司法鑑定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刑訴法解釋》第85條規定,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鑑定意見記錄內容不真實。
鑑定文書開頭基本信息部分,接受委託鑑定在場人員寫的是甲某、乙某,但根據鑑定人的證言,偵查人員送檢時兩位鑑定人根本不在場。
4.鑑定過程不符合鑑定規範,檢測數值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案《血液乙醇含量測定》顯示,兩次鑑定檢測時間存在交叉,而現場只有一台檢測設備,這説明兩次鑑定中有一次是虛假的。
5.檢材來源不明。
偵查機關出具的《視頻資料説明書》和本案《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鑑定委託書》兩份文件所體現出的抽血時間不一致,兩個證據對比證明送檢的血樣並不是被告人的血樣。再結合抽血現場被告人是在空白表上簽名,後來填寫的內容未經報告人本人確認等情節,送檢血樣與被告人血樣已經無法確保同一性。
6.鑑定人員的迴避。
根據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説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鑑定人乙某同時擔任血樣提取人員、血樣提取見證人、鑑定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鑑定人員應當迴避。刑訴法解釋第85條規定,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7.樣本提取量不符合鑑定規範。
根據鑑定規範,進樣應當取瓶內液麪上氣體0.4ml,而根據鑑定機構提供的《氣相色譜儀日常操作規程》第7條進樣氣體遠遠超過鑑定規範規定的提取量,不符合鑑定規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8.鑑定程序不合法。
根據《司法鑑定通則》,鑑定機構應當指派兩名鑑定人員完成鑑定,要求兩名鑑定人員共同完成,並不意味着兩個人在鑑定中分工完成,而是要對整個鑑定過程兩個人共同完成,就好像合議庭由三名成員組成,並不是要求一人審理案件,其他二人就可以僅作文字性輔助工作。本案中,兩名鑑定人員均承認,甲某隻負責配合樣、加樣,乙某負責編輯文本等工作,説明整個鑑定過程是兩個人分段分別完成,不符合鑑定操作規範程序。
綜上,本案鑑定意見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特徵,依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酒後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未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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