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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贈與被索要時必須償還

近日,某市“110”接到報警,一位陳姓女士狀告孫女對自己造成侵害,並要求孫女歸還自己曾贈與她的房產。

什麼情況下贈與被索要時必須償還

陳女士夫婦在某市擁有一處房產,為補貼生活,他們將該房產的陽台及次卧進行出租。兩年前,在孫女吳某多次要求下,陳女士夫婦經公證處公證,將該房產以附贍養義務的方式贈與吳某,雙方約定,在陳女士夫婦有生之年仍舊擁有該房產的使用權。

後來,吳某從陳女士手中騙走房屋產權證書,並利用贈與合同直接將該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之後,吳某又以屋主身份上門,聲稱要收回出租房,要求租客退房。陳女士出面阻攔,雙方發生爭執。吳某將陳女士推倒在地,致使陳女士受傷並引發心臟病住院,這才引發了這起報警事件。

後經醫生診斷,陳女士面部、胸部、腰骶部軟組織均有不同程度的挫傷。吳某事後不僅沒有主動向陳女士道歉,還拒絕承擔陳女士的醫藥費用。最終,陳女士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收回贈與吳某的房產。

吳某方面則辯稱:第一,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陳女士已經超過法定死亡撤銷贈與時間,不能再行使撤銷權。第二,當初的房產贈與是陳女士主動提出的,並非自己多次要求,包括之後辦理房屋產權過户也是陳女士主動提出的,否則自己不可能在陳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過户。第三,陳女士夫婦均為退休職工,又有房屋出租的收入補貼,所以在經濟上並不需要自己贍養;自己一直與陳女士夫婦在一起生活,完全盡到了贍養義務,並未違反贈與合同的附加條件。

綜上,吳某認為,法院應當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現身説法

在陳女士與吳某的糾紛中,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案是否出現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事由。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的財產權利進行轉移之前,贈與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撤銷贈與。《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二種情況,是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若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便已經超出法定的撤銷贈與時間,或贈與財產已經轉移,贈與人也能夠撤銷贈與。《民法典》第663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故而,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陳女士與吳某之間的贈與合同,並要求吳某在判決生效之後的20日內完成房產過户手續,將房屋歸還給陳女士。


讀法心得

即使沒有書面合同,無償贈與的行為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只不過,在缺乏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則可能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所以,進行贈與時,簽訂合同無疑是一種比較保險的方法。

標籤:贈與 索要 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