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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後同居生活之前,一方所得的財產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賈某是某石油勘探局職工,收入頗豐。尹某沒有工作。賈某、尹某經人介紹、短暫相識後即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在雙方舉辦婚禮、同居生活之前,賈某被單位派往新疆某油田野外作業。七個月後,賈某出差歸來。尹某以賈某經常外出作業,不能忍受兩地分居為由要求離婚並對賈某出差七個月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等共計18萬元進行分割。賈某同意離婚,但認為雙方只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並沒有同居生活,沒有形成真正的夫妻關係,不同意尹某分割其財產。雙方爭執不下,起訴至法院。

登記結婚後同居生活之前,一方所得的財產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實行登記結婚制度,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根據法律所規定的,辦理結婚登記與共同生活之間並無多長的時間間隔,故法律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夫妻財產製度除非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的,一般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那麼適用夫妻財產共有是以夫妻關係建立,即領取結婚證為準還是以開始共同生活(領取結婚證之後才開始共同生活時)為準?當今社會,人們思想意識特別是性意識逐漸開放,登記結婚之前即在一起生活的現象亦較為普遍,儘管領取結婚證之後尚未開始同居生活的現象比較少見,但是不排除會有這種情況出現,那麼在領取結婚證之後開始同居生活之前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一般認為,這段期間內的財產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共有制所適用的前提是雙方確實存在夫妻關係,互享夫妻之間的權利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沒有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即便領取了結婚證,也沒有形成真正的夫妻關係。至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對於這一規定應該理解為雙方通過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程序,使得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備了合法性,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領取結婚證只是確立夫妻關係的邏輯前提。一般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與確立夫妻關係在時間上基本是一致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例外情況。本問題中所討論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旋即分離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形成實質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在領取結婚證與確立夫妻關係之間直接畫等號。在這種情形下,一方取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有失公平,鑑於夫妻雙方仍未形成實質上的夫妻關係,在出現這類糾紛時,以調解結案為宜,調解不成的,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更為合適。當然,如果這種狀況僅僅持續了一段時間,在雙方離婚之前確有共同生活過,則從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確定存在夫妻關係,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上述案例中,賈某與尹某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從未共同生活過,彼此之間沒有享受過夫妻之間的權利也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雖然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但事後並未真正確立形成夫妻關係。故賈某在其後的七個月內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等收入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曹曉靜律師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師,最貼心的法律服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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