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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的權屬一般是怎麼劃分的?,實踐中是否經過規劃部門的審批決定車位的權屬

  車位的權屬一般是怎麼劃分的?

車位的權屬一般是怎麼劃分的? 實踐中是否經過規劃部門的審批決定車位的權屬

實踐中是否經過規劃部門的審批決定車位的權屬

民法典按照是否經過規劃對車位、車庫的權屬認定規則進行了區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車位的權屬一般看是否經過規劃部門的審批。具體而言,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有產權車位,即滿足了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該車位的開發成本未列入業主公攤,開發商自己承擔了,因此由開發商享有所有權,可以隨意處分,即可出售,可出租,亦可買房送車位。小區業主通過同開發商簽訂《車位買賣合同》並按約定支付價款後,是可以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

  第二種是公攤車位,即開發商利用小區建築區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以外的諸如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建設的地上及地下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可隨意處分。因為該車位的開發成本列入業主公攤,業主在買房時已承擔了開發成本,因此由業主共有。此時,開發商及物業就不得隨意出租給他人,否則將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這種車位是不能出售的,買方也沒辦法辦理產權。

  第三種是人防車位,此車為佔地為人防工程所用,系利用人防空間建設的車位,產權歸屬於國家。在非戰爭時期,“誰投資,誰使用”,不允許買賣。開發商對人防車位只享有使用權,所以開發商可以向承租人約定一定的出租費,但是不可以出售,即使有人買了,也辦不了產權。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業主對規劃內的車位和車庫享有優先權。根據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之規定,業主對規劃內的車位和車庫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從而最大限度保障小區內業主的權益,解決普遍存在的小區內停車位緊張的難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劉凌雄 魏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