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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採購人員收受供應商回扣,金額超3萬涉嫌犯罪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因長期以來的社會風氣,存在供應商向採購人員支付回扣款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都是不允許採購人員違規收取供應商的回扣款的,收取回扣款達到一定金額,即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當然,對於供應商一方,亦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私企採購人員收受供應商回扣,金額超3萬涉嫌犯罪

《刑法》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64條第一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再根據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一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簡單來説,私企採購人員收受供應商回扣達到3萬元的,即可被刑事立案。而行賄方要區分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個人行賄3萬元以上,單位行為20萬元以上的,即可被刑事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兩高2016年公佈的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起點是6萬元,但2022年公安部、最高檢出台的立案標準設定為3萬元,但兩個司法解釋制定主體又不同,這存在一定衝突,並未很好協調解決。因此,對於3-6萬元之間的案件,是存在不予立案追訴的可能。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