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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法幫服務評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北京專業房產訟師法幫服務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法幫服務,訟師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二十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在二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承辦各類訴訟案件六百餘起,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有自已獨特的見解與處理辦法。從業二十餘年精深於房地產糾紛,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勞動法,積累了大量經驗,處理了大量訴訟非訴業務。現在將這些案件改編為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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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李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2001年10月,李先生向其所在單位提交了《購買公有住房申請書》,申請購買玉林東里的一套公有住房,並支付16萬元的購房款,2012年5月入住該房屋。2012年8月,李先生與王女士登記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玉林東里的居住權歸王女士,離婚後王女士一直住在該房屋內。2013年1月,李先生與趙女士再婚,再婚後,李先生與單位在2013年3月1日簽訂了《公有住宅買賣協議》,2013年5月取得房屋有權證書,登記在李先生名下。後李先生起訴王女士,以房屋屬於其再婚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王女生騰退房屋。

法幫服務訟師 本案中,李先生是否有權要求王女士騰退房屋,關鍵在於,對本案訴爭房產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屬於李先生哪一個婚姻關係

關係存續期間,即2001年10月,李先生已經向其所在單位申請購買了涉案房屋,並已繳納的全部購房款16萬元人民幣,儘管雙方當時並未簽訂書面的《公有住宅買賣協議》,但實際上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李先生繳納了購房款,單位交付了房屋,雙方的公有住宅買賣協議,已經成立,且已經實際履行。而李先生在婚後,與單位簽訂書面《公有住宅買賣協議》的行為,只是對之前購房行為的一個書面確認,不能否認之前已經實際履行的購房行為。李先生在再婚

效力,現李先生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王女士騰退房屋,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最後,王女士仍對涉案房屋應享有共有權。

儘管李先生與王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的居住權歸王女士享有,但不能以此認為王女士是以享有居住權為條件,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因為居住權只是房屋所有權的權能之一,物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等權能,而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僅僅意味着李先生放棄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王女士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王女士在享有房屋居住權的同時,仍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因此,王女士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或者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判決結果:

因法院僅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故本案中法院並未直接對房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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