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讀(二),——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原先《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的提出理由主要規定在第十一條,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規定的受脅迫可撤銷婚姻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條可以因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這在無形之中也保護了夫妻關係中誠實的一方,夫妻任何一方對對方都擁有重疾知情權。
相關案例:上海閔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新規撤銷婚姻關係案。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後,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訂婚後雙方開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後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雖然最終證明李某並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李某決定終止妊娠並向上海閔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閔行法院經審理,並依據剛剛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原先《婚姻法》是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情況認定為婚姻無效,而《民法典》對此作了調整,將是否需要撤銷婚姻的主動權交給了“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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