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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借貸糾紛

 

如何看待借貸糾紛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普通朋友關係,被告李某系武漢某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漢某家公司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向王某借款,雙方於2018121日簽訂借款合同書,合同約定: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借款期限三個月,即自2018121日起至2019228日,李某(武漢某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財產為該借款提供擔保,在借款方(即武漢某家公司)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時,貸款方(即王某)可直接向擔保人李某個人追償。王某於2018121日向李某支付現金1900元,又以轉賬的方式向李某的銀行賬户轉款18100元。同日,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據一張,載明茲借到王某人民幣現金款貳萬元整,日期2018121日至2019228日止歸還。借款後,武漢某家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了3個月利息,此後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20191228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2018121日借到王某人民幣現款貳萬元整,本人定於202023日前歸還,否則以本人在武漢某公司股份抵償該筆借款。期限屆滿後,武漢某家公司和李某均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王某向臨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武漢某家公司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931日至2017228日的利息合計29600元,被告李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本案王某變更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一般會予以准許。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武漢某家公司和李某應否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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