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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兑匯票追索權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下稱《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票據追索權系持票人在票據到期行使付款請求權而被拒絕、期前不能獲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請求權出現障礙時,請求具有擔保付款義務的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及其他法定金額的權利。

商業承兑匯票追索權相關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國內票據業務和票據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於2009年建成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簡稱ECDS系統)並正式投入使用,同年也出台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來配套ECDS系統的運行。

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追索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承兑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追索時,追索人應當提供拒付證明。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件。

持票人基於票據法律關係在票據到期日後享有的票據權利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必須先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且當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關於到期前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範圍應當理解為存在三種情形:(1)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則無權向包含出票人、承兑人在內的所有前手進行追索,即持票人喪失了追索權;(2)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但只要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以向所有前手進行追索;(3)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無權向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