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鬧分手男方列26萬分手清單,屬於借貸還是贈與
導讀:近日,南昌的劉女士從駕校練完車準備回家,在駕校門口碰上了男友吳先生,對方突然拿出了一份分手清單,上面記着各種費用共計26萬餘元,這讓劉女士沒法淡定了,兩人當場就動了手,還都受傷進了醫院。據瞭解,兩人戀愛八年,已經鄉下辦了酒,但還沒有領證。
情侶鬧分手男方列26萬分手清單
6月25日下午6點多,南昌市民劉女士從駕校練完車準備回家,在駕校門口碰上了男友吳先生。對方突然拿出了一份分手清單,這讓劉女士沒法淡定了。兩人的事,鬧得驚動了民警。劉女士説,男友吳先生拿的“分手清單”,上面記着禮金、酒席、送節等各種費用共計26萬餘元,這把她徹底激怒了。兩人當場就動了手。據瞭解,兩人戀愛八年,已經鄉下辦了酒,但還沒有領證。由於劉女士長期在南京工作,雙方的感情漸漸出現了裂痕。最新的一個導火索,是吳先生對之前有人給劉女士送藥耿耿於懷。劉女士説,這只是她的一句氣話。可沒想,男友卻當真了。一看到對方拿出的分手清單,兩人不但吵了起來,還動了手,雙方都受傷進了醫院。隨後,雙方的親戚也趕了過來,又是一頓吵。民警立即上前將雙方分開。
戀愛期間花費屬於自願贈與還是借貸關係
男女自由戀愛期間,雙方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為了表示對愛情眾志不渝,當一方困難時,有的直接給付錢款,有的給付財物。這樣給付的性質一般有二種,一種是贈與,還有一種是借貸
。
就法律的角度來講,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即使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後也要予以返還。除非婚前債務是用於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後的事情,存在債務婚後的抵消或部分抵銷情形。男女結婚後仍是獨立的個體,也排除了發生債權債務的混同可能。
在實踐中,對於情侶之間借錢要不要還的問題,要看該債最終有沒有被終止,而有關終止的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而戀愛期間為對方自願花費的如買衣服首飾,買鮮花禮物,請吃飯旅遊等等等,因為屬於男女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情,一般不認定為借貸,即便分手不無需歸還。而以就結婚為前提的彩禮性質就不一樣了。因為彩禮是附義務的財物贈予,如果女方最終沒有與男方結婚依照法律規定是要退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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