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方通過公證繼承老人遺產,多年後其他繼承人要求重新分割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吳某敏對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產權份額;2、要求確認趙某君、趙某鑫、趙某傑對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產權份額。
事實和理由:孫某霞與吳某坤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子女,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趙某君系吳某莉之夫,趙某傑、趙某鑫系吳某莉之子女。王某慧系吳某濤之妻,吳某旭系吳某濤之子。吳某坤於1980年死亡,孫某霞於1993年死亡。吳某莉於2022年死亡。吳某濤於2016年死亡。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產權屬於孫某霞所有。孫某霞去世後,吳某濤於1994年8月15日以繼承方式取得上述房屋六分之一產權。
此後吳某濤與其他共有權人就涉案房屋進行分割,分得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兩間。1994年8月18日,吳某濤將一號房屋中的西數一間贈與案外人秦某鵬。東數一間仍登記在吳某濤名下,登記房號為北京市東城區一號B室(以下簡稱B室房屋)。原告並不在涉案房屋居住,與吳某濤一家也無往來,2022年2月原告才得知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產權已變更登記在吳某濤名下,並瞭解到系吳某濤偽造原告放棄繼承權的虛假證明,欺騙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取得涉案房屋六分之一所有權。
四原告認為,吳某濤以非法手段辦理房屋過户手續,侵犯了原告合法財產權利。涉案房屋六分之一所有權應由孫某霞夫婦的繼承人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共同繼承。吳某敏、吳某莉基於繼承關係應享有相應產權份額。故四原告訴至法院,訴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慧、吳某旭辯稱:原告所述身份關係屬實。涉案B室房屋現登記在吳某濤名下,由二被告居住。原告所述的產權變更過程,二被告不清楚。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1、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原告系基於繼承主張B室房屋的產權份額。繼承糾紛最長訴訟時效自繼承開始後不得超過20年。吳某坤於1980年去世,孫某霞於1993年去世。原告於2022年才提起訴訟,已過28年。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吳某敏、吳某莉早已成年,對涉案房屋情況明確知悉,從未提出要求繼承,從未向吳某濤及被告主張過任何權利。吳某濤於1994年取得B室房屋產權。即便原告認為吳某濤侵犯了對房屋享有的權利,該權利受損害起始時間應為1994年。原、被告一直居住於北京,涉案房屋並未動遷,原告不存在不知道義務人的情況。原告所述其於2022年2月才突然得知涉案房屋產權變更情況,有悖常理。故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2、根據不動產登記權利證書,B室房屋為吳某濤合法遺產。原告未證明不動產登記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或不動產登記錯誤,故原告不是B室房屋的共有人。
3、涉案公證書是公證機構依據當時公證程序作出,其內容是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所述吳某濤偽造原告放棄繼承權的虛假證明,欺騙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不屬實。
法院查明
孫某霞與吳某坤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子女,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吳某坤於1980年死亡,孫某霞於1993年死亡。吳某莉於2022年死亡。趙某君系吳某莉之夫,趙某傑、趙某鑫系吳某莉之子女。吳某濤於2016年死亡。王某慧系吳某濤之妻,吳某旭系吳某濤之子。
坐落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12間原屬孫某霞等四人共有。其中孫某霞佔六分之一產權份額。孫某霞去世後,吳某濤申請繼承孫某霞上述遺產,公證處於1994年出具公證書,載明孫某霞上述遺產應由其子女共同繼承,現女兒吳某莉、吳某敏均表示自願放棄繼承權,故死者上述遺產由其子吳某濤繼承。訴訟中,本院調取了上述公證卷宗,其中筆錄中記載,公證員詢問繼承內容,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表示孫某霞死亡後遺有東城區一號房屋兩間,吳某坤於1980年12月1日死亡,對於上述房產,吳某濤繼承,吳某莉、吳某敏棄權。
該公證書落款有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簽名。原告對該筆錄不予認可,表示簽名並非吳某敏、吳某莉所籤。對此原告曾向該公證處申請複查,但因原告申請超過申請複查的期限,故該公證處未予受理。
此後,吳某濤與其他共有人簽署協議書,對東城區一號房屋12間進行繼承分割,並於1994年8月15日取得該院5幢南房兩間,建築面積23平方米房屋產權。
1994年8月18日,吳某濤與案外人秦某鵬簽訂《贈與合同》,將上述5幢南房兩間中的西數第一間贈與秦某鵬,1994年8月29日,秦某鵬取得南房西數第一間的所有權,幢號登記為5幢。東數第一間的所有權仍登記在吳某濤名下,登記幢號為B室。
庭審中,原告表示吳某敏、吳某莉對於孫某霞去世時間知曉,但吳某莉、吳某敏與吳某濤之間沒有來往,雖然知道吳某濤一直居住於涉案房屋,但從未就涉案房屋向其主張過任何權利。因雙方並未往來,故對於吳某濤於2016年去世一事並不知情。二原告系在2022年2月突然聽鄰居説起,才得知孫某霞名下的房屋已過户至吳某濤名下。被告不予認可,表示吳某濤一家一直居住於涉案房屋,原告明確知曉義務人並完全可以聯繫到吳某濤,但其在長達20餘年中並未主張。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吳某敏、趙某君、趙某鑫、趙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繼承人之間因繼承權的確認及遺產分配等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本案糾紛實質是繼承糾紛還是共有權確認糾紛,應結合四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本案的事實進行認定。
首先,四原告認為涉案房屋為孫某霞夫婦遺產,本應由吳某敏、吳某莉及吳某濤三人繼承,但吳某濤向有關部門出具偽造原告放棄繼承權的虛假證明,私自將涉案房屋繼承至吳某濤名下。現吳某濤、吳某莉已去世,故趙某君、趙某鑫、趙某傑作為吳某莉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吳某敏基於上述情況,提起本案訴訟,認為吳某濤侵害了吳某莉、吳某敏的繼承權,故要求確認B室房屋為原、被告共有。
其次,本案的實體審理也涉及吳某莉、吳某敏是否曾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的問題,因此本案實質應為遺產繼承糾紛,而非共有財產確權糾紛。
根據已查明事實,公證卷宗詢問筆錄中明確記載,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表示由吳某濤繼承孫某霞持有的涉案房屋產權份額,吳某莉、吳某敏放棄繼承。該公證書落款有吳某敏、吳某莉、吳某濤簽名。該筆錄系在公證員核實各方身份並現場詢問各方當事人的情況下當場簽署,並非由吳某濤單方出具的放棄繼承聲明。原告所述吳某濤向公證機關出具虛假證明的意見,法院難以採信。
且吳某敏、吳某莉明知孫某霞於1993年去世,屆時二人均已成年,應當知曉涉案房屋為孫某霞的遺產及相應法律後果。但自孫某霞去世至今已近三十年,吳某敏、吳某莉從未了解過涉案房屋的產權狀況,有悖常理。吳某敏、吳某莉明知吳某濤一直居住於涉案房屋,卻從未提出異議,亦從未向吳某濤主張過任何權利,亦於常理不符。從蓋然性角度法院認為吳某敏、吳某莉曾經作出放棄對涉案房屋繼承的意思表示更具合理性。
另,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孫某霞於1993年5月3日死亡,吳某濤於1994年8月29日取得B室房屋所有權,四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限,故四原告基於吳某敏、吳某莉應繼承孫某霞遺產的理由,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原、被告共有,吳某敏享有三分之一產權份額,趙某君、趙某鑫、趙某傑同享有三分之一產權份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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